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 目录 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 第二章 民事主体 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的法律。 第四章 继 承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 第五章 物 权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六章 债 权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 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律。 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 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 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 权益,制定本法。 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 64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7 应当适用的法律。 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 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法律。 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 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 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 第十九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 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 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 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 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二十条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 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 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 律。 常居所地法律。 第三章婚姻家庭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 常居所地法律。 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 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 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 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 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 继承的除外。 地法律。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 第二十二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 ,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 的,均为有效。 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 第二十三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 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 国籍国法律。 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 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 业地。 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 第十五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 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 居所地法律。 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 第十六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 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 第二十五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 地法律。 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 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 64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7 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 地法律。 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 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 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 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 在地法律。 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 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第二十八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 第三十九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 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 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 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 的法律。 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 第四十条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 院地法律。 律。 第二十九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 第六章债权 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 第三十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 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 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 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 益的法律。 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二条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 第四章继 承 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 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 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 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 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四十三条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 第三十二条遗嘱方式,符合遗瞩人立遗嘱 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 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 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 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法律。 第三十三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 第四十四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 第三十四条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 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 在地法律。 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第三十五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 第四十五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 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 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 第五章物权 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 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 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642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7 第四十六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 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 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 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 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 第四十七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 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 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 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 第八章附则 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 律。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 第七章知识产权 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 第四十八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 致的,适用本法。 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第五十二条本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 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草案)》主要问题的汇报 一2010年8月23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多条,由于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 历时较长,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分编审议的方 部分。一般说来,发生涉外婚姻家庭、继承、物 式。物权法草案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审 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争议后,需要确定具 议,已由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侵权责任 体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法草案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已由 法盲在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为解决涉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依据。 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今年立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作为民法草案的一 工作计划,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民法草案涉外民事 编,已经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 关系法律适用法编的基础上抓紧工作,认真研究 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民法草案共9编、1200 了我国和德国、瑞士、日本等国家有关规定,以 — 64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7 第四十六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 转让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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