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6 ww 备案号:29567-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行业标准 WW/T 00332010 田野考古出土动物标本采集及 实验室操作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he collection and laboratory analysis of archaeological faunal remains 2010-07-01发布 2010-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 发布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行业标准 田野考古出土动物标本采集及实验室操作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he collection and laboratory analysis of archaeological faunal remains WW/T0033—20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主编 文物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北小街2号楼) http://www.wenwu.com E-mail:
[email protected] 北京达利天成印刷公司印刷 华书店经销 开本:880毫米×1230毫米 长1/16 印张:0.75 2010年9月第1版 2010年9月第1次印刷 统一书号:115010-1799定价:8.00元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WW/T0033—2010 目 次 前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动物标本采集的信息记录. 4.1 4.2 4.3动物标本采集操作规范... 4.4动物标本分装. 动物标本实验室整理操作规范.. 5 5.1动物标本的清洗、拼合和编号.. 5.3动物标本的测量.. 5.4动物标本的称重.... 5.5动物标本表面痕迹观察... 5.6动物标本鉴定分析信息记录. 附录资料性附录)动物标本采集信息记录表.. 附录B(资料性附录)动物标本鉴定分析记录表..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WW/T0033201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8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靖、黄蕴平、李志鹏、罗运兵、吕鹏、杨梦菲。 II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WW/T0033—2010 田野考古出土动物标本采集及实验室操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田野考古工作中出土的动物标本的采集与实验室内整理的各项操作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田野考古工作中动物标本采集和室内整理的相关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考古遗址出土动物骨骼测量指南》,安格拉·u20911X登德里施著,马萧林、侯彦峰译,科学出版 社,2007年,北京。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动物标本 archaeological faunal remains 考古遗址、墓葬等出土的贝壳和动物骨骼、牙齿以及特殊埋藏环境下存留下来的动物的毛、皮等 遗留物。 3.2 全面采集 complete collection 在考古发掘过程中按出土单位对可视的全部出土动物标本进行手工收集的采集方法。 3.3 抽样采集Samplingcollection 在考古发掘过程中抽取部分出土单位或某一出土单位部分区域,用筛选采集方法获取动物标本的 采集方法。 3.4 整体提取 collection of complete specimens 在考古发掘过程中对完整或重要的动物标本采用套箱的方法进行整体提取的采集方法。 3.5 筛选采集 美collection by screening 将考古出土单位中采集的土样用网筛进行筛选获取动物标本的采集方法,包括干筛法和湿筛法。 3.6 干筛法 dry screening 将考古出土单位中采集的土样直接过筛获取动物标本的采集方法 3.7 湿筛法 wet screening 将考古出土单位中采集的土样置于网筛内,用水冲洗或在水中淘洗获取动物标本的采集方法。 1 WW/T00332010 4动物标本采集操作规范 4.1动物标本采集的信息记录 a)基本信息记录:应将动物标本的出土遗址、出土单位、编号、采集方法、采集人、采集日期等 记录在标签上,不能用铅笔书写; b)文字、图像记录:对于特殊埋葬的动物,在采集前还应照相、绘图,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采 用摄影记录。对这类动物骨骼的特殊埋藏状况、特殊痕迹、摆放姿势、位置、相互关系、伴出 遗物与相关现象等还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若对完整动物骨骼进行现场保护性填埋,在填埋前 必须由动物考古学家事先提取相关的研究信息; c)动物标本采集信息记录表参见附录A。 4.2动物标本采集方法 动物标本的采集应视发掘性质及发掘具体情况,采用全面采集、抽样采集或整体提取的方法。 4.3动物标本采集操作规范 4.3.1全面采集操作规范 应对考古发掘中每一出土单位的动物标本按单位进行采集。采集时应保持动物标本的原始状态。对于 易碎标本应适当加固、单独装袋。同一件标本若在发掘中发生人为破损、碎裂,也应放置于同一袋中。 4.3.2抽样采集操作规范 4.3.2.1取± 抽样采集主要采自灰坑、房址和关键柱等单位的土样。 抽样采集单位的比例视发掘具体情况而定。 在灰坑里取土时,宜结合考古发掘时先挖二分之一的方法,待灰坑纵剖面出来后,再按照面显 示的堆积状况分层取另半个灰坑的土样。 在房址取样时,宜采集居住面上与当时人类活动相关的全部或部分土样。灶坑内的土应全部取样。 在贝丘遗址或灰沟等遗迹中取样时,可选定一个25cm×25cm或50cm×50cm的贝壳废弃堆积或灰 土堆积较好的区域作为关键柱,先保留下来,待探方发掘结束后,结合文化层的堆积状况,以5cm为 单位,对关键柱进行分层取样(参见图1)。 注:此图出自《胶东半岛贝丘遗址环境考古》,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 编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北京。 图1贝丘遗址关键柱发掘示意图 WW/T 0033—2010 4.3.2.2采集 应采用筛选采集方法,包括干筛法和湿筛法。一般对沙质土壤的遗址使用干筛法,对黏性土壤的 遗址采取湿筛法,具体方法视遗址的土壤状况而定。 筛选采集可采用不同孔径的多个网筛,最小的网筛网眼必须保证不大于2mm。 4.3.3整体提取操作规范 整体提取不能破坏骨骼的出土原状。 通过剔剥清理动物骨架上方及周围的土,确定要提取的动物标本的范围;根据骨骼现有的规模范 围沿其外侧挖一周沟槽,槽宽度与深度依据要套取的目标对象体量而定;沟槽内侧土壁修整后,使动 物标本及其周围土体形成一个整体土台;将大小适度的木箱框套于土台四周,箱框板厚度与箱子规格 成正比,四侧箱体宜高过骨架表面最高处10cm以上。于骨架上方衬垫比较柔软的纸张,铺设一层细沙 土;箱体与土台间缝隙、标本上方至四侧箱体顶部同高处用松软的细土填充并进行适度压拍,使土台 与箱体互连为一个无空隙的整体,再把盖板扣合于箱体之上,采用适当的固定措施;在箱体底边向内 平行掏挖出垫撑底板的操作空间,将与箱框板厚度相同的底板塞垫到箱体下,在塞垫底板的同时依次 在底板下方悬空部位用硬质物品垫撑,保证整个箱体不至因为操作而产生晃动;在箱体外侧适当采取 整体加固措施,最后整体平稳起取。 4.4动物标本分装 a)每件动物标本宜单独放入封口袋: b)易碎的动物标本可放入容器中,并填充棉花、泡沫塑料、碎纸等; c)动物标本的标签应一式两份,分别放入两个封口袋里,再把它们与动物标本放在同一个封口袋中。 5动物标本实验室整理操作规范 5.1动物标本的清洗、拼合和编号 5.1.1清洗 将动物标本放入无污染、无腐蚀性的水中,用软毛刷清洗表面。 对于表面有碳酸钙胶结物的动物标本,应在有关专家指导下进行特殊处理。 5.1.2拼合 动物标本清洗后,应对破碎的动物骨骼进行拼合。在拼合过程中应确保出土单位不混淆。 对于因发掘、搬运破碎的骨骼应进行粘对,古代破碎的骨骼不宜粘对。 5.1.3实验室编号 在田野考古编号的基础上,对每一件可进行种属或部位鉴定的动物标本进行实验室编号 5.2动物标本的鉴定 5.2.1种属、骨骼名称和标本部位 鉴定动物标本所属的种属、骨骼名称和骨骼部位、左/右时应参考对比标本和图谱。 a)对比标本包括以下两类: 1)用现生贝类、鱼类、爬行类、鸟类、哺乳类动物等加工制成的骨骼标本; 2)将遗址中出土的、已经确认了种属及部位的动物骨骼作为标本。 b)参照的图谱应为正式出版物,并注明作者、书名、出版地、出版社、出版时间。 5.2.2年龄 按照哺乳动物上、下颌牙齿的生长阶段、磨蚀级别、头骨骨缝与肢骨的骨船愈合状况等特征鉴定 其年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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