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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 B 17 NY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 3558—2020 畜禽中农药残留试验准则 Guideline for the testing of pesticide residues in livestock 2020-03-20发布 2020-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发布 NY/T3558—2020 本标准由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沈阳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全评价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富根、朴秀英、蔡磊明、林立红、廖先骏、秦冬梅、穆兰、朱光艳、郑尊涛、余洋、罗 媛媛、黄成田、张贵群。 I NY/T3558—2020 畜禽中农药残留试验准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中农药残留试验的基本原则、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登记中的畜禽残留试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 食品中衣药最大残留限量 农业部公告第2308 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指南 大残留限量制定指南 农业部公告第23 方法国家标准编制指 Q 号 农药 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农业部公告第 RES! 3术语和定义 S GB2763、农业部 部公告第 2308号和衣业部公告第2386号界定的以及下列木 AR 3. 1 A 基准给药剂量 Lasic dose 畜禽通过饲料摄人农药的理论最高剂量,根据备含每天饲料摄人量、每类饲料占日摄人量的百分比及饲料 作物或作物饲用部 中的残 量等信息估算的理论剂量(mg/kgbw).是备禽中农药留试验的最低给药剂量。 3. 2 坪值plateau leveD 多次连续给药用 给药 速度 速度达到平衡,药物浓度达至 此时的药物浓度称 为坪值,又称稳态浓 GRI 4基本要求 4.1试验背景资料 试验单位应获得包括供试农药有效成分的名称CAS号及理化性质、登记 作物及防治对象,已有的植 物代谢、畜禽代谢、农作物中农药残留,以及毒理和环境资料等。 4.2试验设计原则 4.2.1分别开展畜类和禽类动物的农药残留试验。畜类宜选择反当动物,禽类宜选择产蛋量稳定的蛋 鸡。如果已开展农药在猪体内的代谢试验,且结果表明农药在猪体内的代谢途径与反台动物不同,则应开 展农药在猪体内的残留试验。 4.2.2下列两种情况,不需要开展畜禽中农药残留试验: 农作物农药残留试验结果表明,饲料或作物饲用部位中的残留物浓度低于定量限(0.01mg/ kg),且残留物在畜禽体内没有显著的生物富集趋势; b)畜禽代谢试验的给药剂量达到10倍的基准给药剂量,畜禽可食用产品中的残留量低于定量限。 5试验方法 5.1供试物质 1 NY/T3558—2020 进行畜禽残留试验。 5.1.2当植物代谢试验中的代谢产物未在动物代谢试验中发现,且该代谢产物为饲料中的主要残留物 时,可用此代谢产物进行畜禽残留试验。 5.1.3如果需要进行多个物质的残留试验时,分别开展畜禽残留试验;若使用混合物开展试验,应提供详 细的理由和解释。 5.2供试动物 5.2.1反台动物选择泌乳量稳定的奶牛或山羊;禽类选择产蛋量稳定的蛋鸡;应选择健康的试验动物。 5.2.2对于畜类残留试验,对照组设1只试验动物;给药组至少设3个剂量水平,每个给药剂量组至少3 只试验动物。 5.2.3对于禽类残留试验,对照组设3只试验动物;给药组至少设3个剂量水平,每个给药剂量组至少9 只试验动物。 5.2.4对于具有生物富集性的供试物质,畜类试验的最高给药剂量组至少设6只试验动物,禽类试验的 最高给药剂量组至少设18只试验动物。 5.2.5给药前,供试动物在试验设施中应至少适应7d。 5.2.6在适应期和给药阶段,采用营养均衡的饲料饲喂供试动物,记录饲料配方和每个供试动物的年龄、 体重、日饲料摄入量、产奶量或产蛋量、健康状况、反常行为等。 5.3给药方式、频次 5.3.1采用胶囊或灌胃给药方式时,每天给药1次。 5.3.2采用供试物质混入饲料的给药方式时,供试物质应与饲料充分混匀,定期检测饲料中供试物质的 浓度,并记录试验动物每天饲料摄入量。 5.4给药剂量 5.4.1应至少包含3个不同水平的给药剂量,即基准给药剂量(1×)、3倍基准给药剂量(3×)和10倍基 准给药剂量(10×)。 5.4.2饲料分为草料、谷粒和作物种子、根和块茎以及植物副产品等4类。假定畜禽仅摄食每类饲料中 的一种饲料,则根据畜禽的每天饲料摄人量、体重、饲料的规范残留试验中值(STMR)或残留高值(HR)、 每类饲料占每天饲料摄入量的百分比,估算基准给药剂量(1×),以mg/kgbw表示。 5.4.3供试物质在饲料中(以干重计)的残留水平以mg/kg表示。 5.5给药时间 5.5.1应至少连续给药28d。 5.5.2如果给药28d仍未达到坪值,应继续给药,直到奶和蛋中的残留量达到坪值。 5.6样品采集 5.6.1奶和蛋 5.6.1.1开始给药前,应采集所有试验动物的奶和蛋样品,作为对照样品。 5.6.1.2开始给药后,每周至少采集2次奶和蛋样品,间隔3d~4d。先采集对照组,再采集给药组。 5.6.1.3对于畜类试验,每个采样日的上午和下午各采集1次所有试验动物的奶样品,每只试验动物的 奶样品合并为1个独立样品。 5.6.1.4对于禽类试验,每个采样日采集2次蛋样品,3只试验动物的蛋合并为1个独立样品;每个给药 剂量组应至少采集3个独立的蛋样品。 5.6.1.5对于给药组,应在采样日给药前采样。 5.6.2肉和可食用组织 5.6.2.1对畜类残留试验,在最后一次给药后24h内屠宰试验动物;对禽类残留试验,在最后一次给药 后6h内屠宰试验动物。 2 NY/T3558—2020 5.6.2.2按照附录A的要求,对反台动物、禽类和猪的肉、奶、蛋及组织进行采样。避免样品在采集过程 中被血、尿、粪便、皮毛和其他体液污染。 5.6.2.3对于畜类残留试验的同一给药剂量组,每只试验动物的肉和可食用组织样品作为1个独立样 品;在禽类残留试验的同一给药剂量组中,合并3只试验动物的肉和可食用组织样品,作为1个独立样品。 5.6.3生物富集性供试物质残留试验的样品采集 对于生物富集性供试物质,除按照5.6.1和5.6.2采样外,还应设3个时间点采集最高剂量组的奶、 蛋、肉和可食用组织样品。每个时间点至少采集1只家畜和3只禽类的样品,按照5.6.1.3、5.6.1.4和 5.6.2.3的要求合并样品。 5.7样品制备及实验室样品 按照附录A的要求,对采集的样品进行制备,并且满足实验室样品的数量要求。 5.8样品储藏 5.8.1样品采集后,如果不能及时检测,则应在4h内储藏在不高于一18℃条件下。在冷冻储藏前应分 装奶样品,并且每个分装样品的大小要满足一次检测的需要。 5.8.2样品在冷冻前不得均质,解冻后立即检测。 5.8.3如果在采样后30d之内完成样品检测,不需要储藏稳定性试验。对于30d内没有完成检测的样 品,参照NY/T3094规定的方法,应开展储藏稳定性试验,以证明残留水平没有发生明显的改变。 5.9样品分析 5.9.1待测残留物的确定 根据畜禽中农药代谢试验推荐或已确定的动物源性食品中残留物(用于膳食摄人评估)包含的所有化合物。 5.9.2检测方法选择 5.9.2.1检测方法应能够对确定的待测残留物进行定量检测。宜选择相关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 5.9.2.2检测方法确证参照NY/T788。 5.9.3样品分析 周检测1次,如14d、21d、28d等。 5.9.3.2先检测高给药剂量组的样品,如果在高给药剂量组的样品中的残留量低于定量限,不需要检测 低给药剂量组的样品。 5.9.3.3对于脂溶性残留物,应检测乳脂肪中的残留量,采用物理方法获得乳脂肪;应分别检测蛋清和蛋 黄中的残留量;应分别检测反台动物和猪的皮下、隔膜、肾周的脂肪样品。 6试验记录 6.1试验记录 应包括供试动物相关信息、农药与有效成分信息、供试物质使用和处理记录、给药记录、样品采集和储 藏记录、试验动物驯养、饲料组成和摄入、产奶产蛋、体重、出现的不良反应记录等。 6.2样品分析记录 应包括样品的接收、储藏和处理记录,标准物质的接收、标识、储藏、使用和处理记录,标准溶液的配 制、标识和保管记录,检测方法信息,样品检测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结果分析与计算的原始记录等。 6.3记录 应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570号第五章、第七章和第九章的规定。 7试验报告 应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570号第十章的规定。试验报告要求参见附录B,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报告要求 参见附录C。 3 NY/T3558—2020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采样部位、样品制备及实验室样品要求 A.1反动物的采样部位、样品制备及实验室样品要求 见表A.1。 A. 1 反动物的采样部位、样品制备及实验室样品要求 L样品制备 样品类别 采样部位 RD 实验室样品重量或体积 肉 腰部肌肉,背最长肌或者后腿肌肉 初步切碎后 至少0.5kg 脂肪 肾部、网膜 让、皮不的脂肪 切步切碎后级 交碎 至少0.5kg 肝脏 个器官 或者每个隔呼 初步切碎后 少 0. 4 kg 肾脏 双肾 初步切碎后绞碎 0.2kg 胃 整个 器官人 清除内容物:初步切碎后 至少 0.4 kg 奶 每只 试验动物 的奶样品 5L A.2 禽类的采样部 位、样品制备及实验室样品要求 RA 见表A.2 禽类的采样部位、样品制备及实验室样品要求 样品类别 采样部位 样品制备 验科 量或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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