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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49.100 V 55 备案号: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 3014.5—2007 废除MH3145.125-2003 民用航空器维修 航空器材 第5部分:航空器材检验、储存、发付 Maintenance for civil aircraft-Aviation material- Part 5: Aviation material receiving inspection, storage, issuing 2007-10-16 发布 2008-02-01实施 MIH/T3014.5--2007 前言 MH/T3014《民用航空器维修 :航空器材》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航空器材仓库; 第2部分:危险品的储存; 第3部分:航空器材包装; ·第4部分:站坪航空器材; ·第5部分:航空器材检验、储存、发付; 第6部分:航空器材的地面装运。 本部分为MH/T3014的第5部分。 本部分废除MH3145.125一2003《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第5单元:航空器材第125部分:航空 器材检验、储存、发付》。 MH/T3014是民用航空器维修的系列标准之一。下面列出这些系列标准预计的名称: MH/T3010《民用航空器维修 管理规范》; MH/T30I1《民用航空器维修 地面安全》; -MH/T3012《民用航空器维修 地面维修设施》; :MH/T3013《民用航空器维修 劳动安全卫生》 一MH/T3014《民用航空器维修 航空器材》。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提出。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古国锋、孙作琪、张咏梅、王铁。 本部分所废除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MH3145.125一2003。 28 MH/T3014.5—2007 民用航空器维修航空器材 第5部分:航空器材检验、储存、发付 1范围 MH/T3014的本部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材检验、储存、发付的基本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民用航空器材的检验、储存、发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MH/T3014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叮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MH/T0020民用航空器材管理术语 MH/T3014.1民用航空器维修航空器材第1部分:航空器材仓库 MH/T3014.2民用航空器维修航空器材第2部分:航空危险品的储存 MH/I3014.3民用航空器维修航空器材第3部分:航空器材包装 3术语和定义 MH/T0020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MH/T3014的本部分。 3. 1 流转 movement 航空器材、设备、工具在生产活动中的流动转移。 3. 2 防护protection 航空器材在非装机状态,保持质量满足适航符合性的防护,包括标识或标志、搬运、包装、储存和 保护。 3. 3 危险废物hazardouswastes 列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 废物。 3. 4 库存寿命shelflife 航空器材出厂时,厂家给定的库存时间期限。 4航空器材的检验 4.1入库检验场地、工具设备和拆封装材料 4.1.1检验作业现场通道和区域的标识应清晰,区域容应能满足入库流量需求,且具备待验、合格、 不合格品的分类隔离条件。 4.1.2进出检验作业现场的搬运工具和设备、检验操作的工作台面、开箱和封装工具、托盘或容器、取 29 MH/T3014.5—2007 证拍照,存档扫描器具的配置应方便操作,适于人员利航空器材防护。 4.1.4应有充足、适宜、符合MH/T3014.3要求的封装材料。 4.1.5随件适航证件资料应有便于检索和查阅、隔离受控的存放空间和设备,满足适航要求的资料 档理程序。 4.1.6检验作业现场应配置信息系统的输人、打印、检索和查询设备。 4.2自测检验 a) 数量、件号、件号替代号、型号等符合合同订单或来源要求,以及符合航空器材供应商和应用方 共同认可的替代号; h)明显的物理性损坏的检查; ) 所有的配套盖、塞安装完好; 核实实际航空器材及其发货义件、合同订单、来源等,确认所有部件的作号、型号、序号、批号 等与所附的文件资料一致; 所有的相关文件(包括修理放行文件、原材料证书等)有效、齐全、完整 4.2.2对航空器材部件的人库检验应包括对制造工艺的简单的视觉检验,以及对相关合格证书或适航 文件的检验。 4.3未通过检验的航空器材 4.3.1末通过检验的航空器材为不合格器材,应填挂醒目的标识,隔离存放。 4.3.2应建立不合格品器材查证、评审、索赔或送修、报废的处理程序。 4.4合格证件及技术文件的管理 航空器材所附合格证作及技术文件的管理,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5航空器材的储存 5.1仓库的布局、设施和管理 仓库的布局、设施和管理应符合MH/T3014.1的规定;储存防护应符合MHI/T3014.3的规定。 5.2货架和器材摆放 5.2.1应使用载荷能满足器材重量要求的货架; 5.2.2货架摆放应留有适宜搬运器械操作的通道,以便快速存取。 5.2.3航空器材应放置在货架或货架式地面支撑物上。 5.2.4对于平面或棒型材料,应按制造商存放要求提供水平或垂直存放条件。 5.2.5对「弯曲的管型材料,应使用特制的垂直网架多点挂放,减小应力。 5.3储存 5.3.1危险品材料储存应符合MH/T3014.2的规定。 5.3.2超人超重的操纵面、起落架和发动机等的储存、搬运均应制特别的流转监控程序。 5.3.3易受损的精密航空器材应避免无谓搬运,减少操作耗损。 5.3.5使用供应商提供的批量存放的消耗件、标准件.其原始合格证件应妥善保存,并与所发放的器材 之间建立相应的追溯性关联。 5.4流转 5.4.1航空器材部件应按制造家生产批次隔离储存,发放时的批次应与厂家要求的批次相对应。 5.4.2库存器材的件号应清晰可辨,应便于履历追溯和流转记录。 5.4.3储存中发现不合格器材.应填挂不合格标识,并从可历库存中分离出来。 30 MH/T3014.5—2007 5.5库存寿命件 应依据制造商提供的库存时控方案,建立监控、到期隔离和处理程序。末经制造商或适航当局批 准,不应延长航空器材的库存寿命。 5.6化学粘合剂、橡胶等易变质类器材 止老化、变质、变形。 5.7航空轮胎储存和搬运 航空轮胎储存和搬运,应按制造商产品技术资料规定完成。 5.8常用保管、搬运、发付的工具和设备 5.8.1应有适了操作和防护的开箱、封装I具,搬运容器、拖架和升降堆垛设备。 5.8.2发动机、起落架等超大超重航空器材应有专用抗损伤防护和适于各种运输方式的储运托架。 5.9原材料库房 5.9.1应具备切割航空原材料的1具设备。 5.9.2应配备长度、重量等常规测量器具,并纳人计基管理。 5.10记录 5.10.1应有储存期间完成规定的货架维护工作记录。 5.10.2应行储存位置、状态、防护、标识等的可追溯性记录。 5.10.3应有储存环境符合性的控制记录。 6航空器材领用和发付 6.1领用和发付原则 6.1.1应建立航空器材领用、发付作业的批准权限控制。 6.1.2发付防护和搬运应符合MH/T3014.3的规定。 6.1.3 配送和搬运作业宜规定选取标识明确、安全、快捷的线路。 6.1.4西 配送和搬运作业宜利用专用仓储器械完成。 6.1.5 应尽量减少搬运次数。 6.1.6库存寿命件和一般航空器材发付宜采用"先进先出、先索赔期内后索赔期外”的原则。 6.1.7危险品的发付、配送、交运作业,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6.2记录 6.2.1应有领用、发付去向、状态和防护标识的记求。 6.2.2应有技术改装淘汰或库存寿命到期件的出库处理记录。 6.2.3应有保持可追溯性的记求。 7报废器材的处理 7.1应建立报废器材的销毁制度,报废器材不应被重新储存和使用。 7.2航空器材流转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报废处理,应符合MH/T3014.2的规定。 8机构职责和人员资格 8.1机构职责 检验、储存、领用环节应有明确的部门和班组职责划分,使流转防护、状态记录、搬运交接和追溯性 得到落实, 8.2人员资格 8.2.1从事检验、储存和发付的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并取得授权后方可岗。 31 MH/T 3014. 5-2007 8.2.2 从事设备、器械使用和维修的人员应经相关设备、器械使用和维修的培训,并取得授权后方可 上岗。 32 MH/T 3014. 5-2007 8.2.2 从事设备、器械使用和维修的人员应经相关设备、器械使用和维修的培训,并取得授权后方可 上岗。 32 MH/T 3014. 5-2007 8.2.2 从事设备、器械使用和维修的人员应经相关设备、器械使用和维修的培训,并取得授权后方可 上岗。 32 MH/T 3014. 5-2007 8.2.2 从事设备、器械使用和维修的人员应经相关设备、器械使用和维修的培训,并取得授权后方可 上岗。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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