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六 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和服务 第三章 综合治理 第四章 奖励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 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根据法律 、 1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具有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户籍的人口和在本市 居住的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 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将人口计划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 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 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效应当作为考核相关部门及其负责 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 部门)是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口 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 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工作。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卫生、民政、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教育、文化、规划和国土、住房和建设、出租屋 租赁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开展人口 与计划生育工作。 2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依照本条例及相关 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社区工作站协 助街道办在本社区内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及实施行政处 罚。 第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及其他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开展人口与计划生 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公约,将人口与计 划生育工作作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内容之一。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 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九条 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依法享有国 家、广东省和本市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待遇,应当接受有关部 门的管理、检查,配合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在本单位人口 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和服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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