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ꎬ删除第一款中的“全面审查、”、“有关的专门委员 会”中的“的”和“重要审议意见”中的“重要”ꎮ (八)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ꎬ在“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后增加“、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ꎮ (九)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七条ꎬ删除“专门”ꎮ (十)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ꎬ删除“修改”ꎮ (十一)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九条ꎬ在“法制”前增加“常务委员会”ꎬ在其后增加“工 作”ꎮ (十二)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条ꎬ将第一款中的“草案解释”修改为“解释草案”ꎮ (十三)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二条ꎬ删除第三款中的“通过的”和“的决定”ꎮ (十四)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五条ꎬ将第一款中的“30”修改为“三十”ꎻ在第二款“包 括”前增加“应当”ꎮ (十五)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六条ꎬ将第二款中的“7”修改为“十五”ꎻ将“提请”修改为 “报请”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ꎮ «太原市立法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ꎬ重新公布ꎮ 太原市立法条例 (2002年4月3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24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11月1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 2016年10月12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立法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三章 法规草案的起草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27—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5第六章 法规的解释、修改与废止 第七章 规章的制定及其备案审查程序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ꎬ健全地方立法制度ꎬ提高立法质量ꎬ发挥立法的引领和 推动作用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ꎬ 结合本市实际ꎬ制定本条例ꎮ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等活动ꎮ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和备案审查ꎬ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ꎮ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地方性法规ꎬ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ꎬ报经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 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ꎮ 本条例所称规章ꎬ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ꎬ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实施细则、 规定、规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ꎮ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ꎬ从国家整体利益和全 市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ꎬ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 力与责任ꎻ坚持从实际出发ꎬ突出地方特色ꎬ解决实际问题ꎮ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内容应当明确、具体ꎬ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ꎬ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 的内容ꎬ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ꎮ 第五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应当发扬民主ꎬ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ꎬ坚持立法公开ꎬ保 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ꎮ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ꎬ健全地 方立法工作机制ꎬ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ꎮ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ꎬ制定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 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ꎮ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ꎬ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ꎮ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ꎬ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 部分补充和修改ꎬ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ꎮ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立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ꎬ并予以保障ꎮ —37—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5 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ꎬ加 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ꎮ 第十条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后的第一个月内向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规划建议项目ꎬ并于每年的10月30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提出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建议项目ꎮ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后的第一个月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规划建议项目ꎬ并于每年 的10月30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建议项目ꎮ (三)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 议ꎬ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意见ꎬ于每年的10月30 日前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ꎮ (四)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 议ꎬ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意见ꎬ于每年的10月30 日前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ꎮ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草案 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ꎬ由法制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ꎮ (六)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ꎬ应当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ꎬ广泛征集意 见ꎬ科学论证评估ꎬ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ꎬ确定立法项目ꎮ 第十一条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的ꎬ有关单位应当提出报告ꎬ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进行研究ꎬ提出是否调整的意见ꎬ由主任会议决定ꎮ 第三章 法规草案的起草 第十二条 列入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ꎬ按照法规的性质和内容ꎬ由提案人负责组织起草ꎮ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ꎬ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ꎬ或者委托有关专家、立法研 究机构、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ꎻ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ꎬ可以由有关专 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ꎮ承担法规起草工作的组织ꎬ应当按照立法计划 的要求完成起草任务ꎻ不能如期完成起草任务的ꎬ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报告ꎮ 第十三条 起草法规草案ꎬ应当针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ꎬ广泛听取意见ꎬ遵循立法技术规 范ꎬ提高法规草案质量ꎮ —47—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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