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 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 (2004年8月27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2014年6月27日石 家庄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5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防治污染,保 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污 染防治工作。 第三条 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是指本市辖区内 滹沱河、沙河、磁河地下水源保护区和市区内饮用水开采井周   — 1 —边地下水源保护区。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区生活饮用水 地下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防治生活饮 用水地下水源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并对本辖区范围内市区生活 饮用水地下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规划、建设和完善 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污水排水管网、垃圾清运等基础设施。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生活饮用水地 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公安、国土资源、建 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林业、畜 牧水产、卫生计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区生 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 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相关的灵寿县、正 定县、新乐市、鹿泉区、新华区、长安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污染。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防 止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的行 为进行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   — 2 —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市区生活饮用水地 下水源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分与范围 第十条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下 水质量标准》Ⅱ类标准。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水务、国土资 源、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卫生计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 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根据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 源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 污染源的分布,拟定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划定方 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范围调整,按照前款规定 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 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 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移动或者损毁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 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 志。 第十三条 滹沱河地下水源保护区范围 : (一)一 级保护区范围 :自西里寨村西-平安屯村西-平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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