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质询案,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 (2002年3月31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24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06年4 月28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代表议 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办理工作,发挥代 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代表议案,质询 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人民参与行使国 1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利。 第三条 代表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 意见,在认真准备并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代表议案,质询案 , 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当设立议案审查委 员会,负责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 认真研究办理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 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或者机构、组织的法定职责。 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实行主 要领导负责制。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 供必要的条件,有关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 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十名以 上的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要求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事原案。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2(一)制定、修改、废止或者解释本市的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 (二)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或 者决议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三)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 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应当由下一级或者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和人民政府办理的地方性事务; (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 (四)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五)其他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 围内的事项。 第十条 代表议案一般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日起,至大 会主席团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交。符合议案基本 条件、准备成熟的代表议案,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一条 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 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提交该议案的法规草案文本 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 当附有法规修订草案文本及其说明。 第十二条 代表向大会提出议案时,应当有领衔代表,使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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