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2011年9月1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第 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15年11月4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 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海口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电动自行车 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登记管理 第三章 通行保障与通行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 通、有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 销售、登记、通行和停放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 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 行车。 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自 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其设计最高时速应当不超过 20千米(公 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 40千克(公斤),制动性 能、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标准如有修 改,应当符合新的标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 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 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3通安全管理。 海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电 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 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电动 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 规划、交通、建设、价格、财政、园林绿化、教育等行政 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 行车列入《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以下简称 《目录》)。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禁止在本市 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上道路行驶。 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行驶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 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国家和本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 通行的规定。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在道路上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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