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 源 回 族 自 治 县 关 于 施 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 的 补 充 规 定     (1982年12月19 日 门 源 回 族 自 治 县 第 八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通 过   1983年3月16 日 青 海 省 第 五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三 次 会 议 批 准   根 据 2011 年 1 月 13 日 门 源 回 族 自 治 县 第 十 五 届 人 1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 门 源 回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的决定修正  2011 年 11 月 24 日 青 海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六 次 会 议 批 准 )    第 一 条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 相 关 规 定 , 特 制 定 本 补 充 规 定 。  2    第 二 条 结 婚 年 龄 , 男 不 得 早 于 二 十 周 岁 , 女 不 得 早 于 十 八 周 岁 。 鼓 励 晚 婚 晚 育 , 实 行 计 划 生 育 。    第 三 条  结 婚 必 须 男 女 双 方 自 愿 , 任 何 人 不 得 强 迫 、 包 办 、 干 涉 。    第 四 条  结 婚 、 离 婚 必 须 履 行 法 律 手 续 , 不 准 以 宗 教 仪 式 代 替 法 定 的 婚 姻 手 续 。    第 五 条  不 同 民 族 的 男 女 结 婚 , 受 国 家 法 律 保 护 。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只 适 用 于 本 县 农 牧 民 中 的 各 少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门源回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门源回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门源回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门源回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6:11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