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1994年1月22日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 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8年11月25日肃北蒙古族 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二次会议修正通过 1999年5月29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修正) 第一条 为了发展本县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管理、 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甘肃省矿产资源管 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县境内进行矿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 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 — 1 — 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 位和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开采自治县境内省规划中的矿产资源应当征求自治 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采矿审批登记 手续。 开采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的矿产资源,经省地质矿产主管 部门授权,可以由自治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 许可证。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是主管本县矿产 资源的机关。行使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 职能。并具体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 和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凡在自治县境内开采矿产 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矿产资源 税、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七条 自治县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优先合理 开发利用境内的矿产资源。凡在自治县境内开采矿产资源的矿 山企业,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自治县经 济建设的安排。 第八条 鼓励省内外单位和个人来自治县依法勘查和合理开 — 2 — 发利用矿产资源。对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的给予奖励;对办 矿建厂综合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自治县在土地使用、利益分 配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九条 允许国内外客商采取独资、合资、联营等经营方式 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承包、租赁、购买全民集体矿 山企业,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对乡镇集体、私营和个体矿山企业实行积极扶持、 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指导和帮助乡 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发展;自治县人民政府保护私营矿山企业的 权益,对私营矿山企业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指导、帮助和 监督个人依法采矿。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赔 偿;谁 污染,谁治理的 原则。 第十一条 凡在自治县境内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地质勘查的单 位,须持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在自治县地质矿产管理 局办理 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凡在自治县境内 申请采矿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具 备 法定条 件。取得采矿权者 严格按照划定 界限范围内采矿。 凡取得采矿权的单位和个人,自办证 之日起六个月内 不进 行建设 或生产的, 吊销采矿许可证。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 1 页 法律法规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 2 页 法律法规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6:11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