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修改稿),请一并审议。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批准《果洛藏族自治州扫除文盲 工作条例》的决议 (1998年 9月25 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果洛藏 族自治州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由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布施行。 果洛藏族自治州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T文端(1997年5月23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 9月 25 日青海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原十 第一条为保障本州扫除文盲工作的开展,提高劳动者的文化素质,促 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定本条例。 边远牧区学龄儿童确因条件所限不能进入学校接受初等义务教育的,应 当参加扫除文盲教育。 13 鼓励和支持寺院、教职人员参与扫除文盲工作。 扫除文盲教育必须使用全省统一编印的教材。 第四条扫除文盲应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统筹规划,同步实施。 小块农业区2000年基本达到省颁扫除青壮年文盲标准;纯牧业区各乡每 年使8%一—10%的青壮年文盲脱盲,2010年基本达到省颁扫除青壮年文盲 标准。 第五条扫除文盲实行州、县、乡(镇)、村目标责任制。州人民政府与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牧 (村)民委员会签订限期扫除文盲责任书。牧(村)民委员会与扫盲对象签订 限期脱盲责任书。 第六条州、县、乡(镇)、村成立扫除文盲领导小组。州、县扫除文盲 领导小组下设扫除文盲工作办公室。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备专职 或兼职扫除文盲工作人员,其编制从教育事业编制内调剂解决 第七条扫除文盲教学以藏语文为主,在城镇可使用汉语文。 第八条,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发挥寄宿制小学、牧读小学教师 在扫除文盲教育中的骨干作用,鼓励其他有扫除文盲教学能力的人员从事扫 除文盲工作。 第九条乡寄宿制小学和牧读小学教师、乡(镇)人民政府懂藏文的工 作人员、有扫除文盲教学能力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其他人员都应承担扫除文 盲工作。其扫除文盲的任务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扫除文盲的经费采取政府补助、集体自筹、社会力量和个人捐 助等办法筹措。 (一)州、县人民政府要把扫除文盲经费列入预算,保证扫除文盲工作的 正常开展; 由州、县财政按教育事业费的2%列支;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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