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5日甘肃省兰州市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2012年2 月16日兰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 修正 2012年6月1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方 便群众生活,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 四区范围内下列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路 边沟、广场、街头空地、废弃道路、代征道路用地、路名 牌等;  (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交桥、人行天桥、 地下人行通道、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暗渠、 明沟、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防洪设施: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洪道、 堤岸、防洪墙、消力池、停淤池及其保护范围内的用地和 设施;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广场、桥梁、 地下通道、公共绿地和不售票公园等处的照明设施。   红古区和县城、镇的市政工程设施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兰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行 政主管部门。   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 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范围,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养护、维修。   区、县城建部门按照划定的范围和权限,或在各自辖 区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养护、维修。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加强养护、积极 改善、逐步提高的原则,依靠专业队伍,并动员组织群 众,切实管好各类市政工程设施。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要制订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服 务质量,秉公执法,保证各类市政工程设施的经常完好和 正常运转。   第五条 市政工程设施逐步实行有偿使用。收费项目、 标准和执行时间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市政工程设施是社会公共 财产,所有单位和个 人都应爱护,并 遵守本办法。 对维护市政工程设施 做出显 著成绩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 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七条 在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 为:   (一) 擅自挖掘道路;   (二) 未经批准 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施工作业、设 置临时设施:   (三) 倾倒垃圾、污水等废弃 物;   (四)履 带车、铁轮车及超限车辆未经批准在道路 上 行驶;   (五)在 非指定道路作教 练场地和 冲洗车辆、试刹 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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