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2·3 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1993年7月29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2年4月29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州市 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2年5月3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四)交通、能源以及其他公用基础设施; 第一章总则 (五)商业、旅游、服务业; 第一条为了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引进国内 (六)房地产开发业; 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七)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机构; 体制的建立,加快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 (八)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项目。 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六条在开发区投资,可采取以下方式: 第二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在 (一)中外合资经营; 福州市马尾设立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开 (二)中外合作经营; 发区)。开发区内设台商投资区、科技园区和保税 (三)外商独资经营; 区,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四)国内独资经营或联合经营; 第三条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五)兴办股份制企业; (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福州市人民政府对开 (六)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 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七)租赁或受让开发区企业; 第四条开发区实行外引内联,以引进先进 (八)购买开发区企业的债券或股票; 技术和科学管理知识,兴办技术密集型、资金密 (九)购置房产; 集型、出口创汇型的工业项目为主,加快发展新 (十)受让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兴产业和第三产业。开发区可设立对外贸易企业, (十一)外国政府贷款、商业贷款; 按国家规定,自主经营进出口贸易。 (十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五条国内外投资者可在开发区投资兴办 第七条开发区内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实行 和经营以下实业和业务: 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 (一)先进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但地下资源、埋藏物 (二)生产性外向型和出口创汇型企业; 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三)科技、咨询、信息、环保企事业; 第八条国内外投资者在开发区内的企业自 74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2·3 主权、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 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开发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 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 可延长3年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品 第二章开发区管委会职权 出口企业,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 第十条开发区管委会在辖区内行使以下职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 权: 业所得税。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 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 (二)制定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 (三)审批(或报批)和管理国内外投资者的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投资项目、基建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 第于二条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 (四)负责土地、基建工程和房地产业的管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经企业申请, 理; 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 (五)管理财政、税收、工商行政和物价; 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 (六)管理进出口业务,处理涉外经济事务; 收企业所得税。 (七)为国内外投资者、企业事业提供咨询和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服务; 第十四条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 (八)对用工单位实行劳动管理,保护职工的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利润、利息、租金、特 合法权益; 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 (九)管理环境保护工作,防治污染; 外,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 (十)兴办、管理公益事业和公用基础设施; 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经 (十一)管理社会治安和消防工作; 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征、免征所得税。 (十二)检查、监督设在开发区内市属分支机 第十五条外商将其从企业所得的利润,直 构的有关工作; 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 (十三)协调设在开发区内非市属分支机构本投资兴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 (含中央、省属单位)的有关工作; 年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 (十四)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外商直接再投 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 第三章优惠待遇 不少于五年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 第十一条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企业所得税款。 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 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税前列支。 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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