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公报 《黄南藏族白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的决议 (2013年3月28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例》,由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黄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 (1999年6月5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 1999年9月24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批准2013年2月28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修订2013年3月28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 议批准修订)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 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教育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民族文 和接班人。 化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义务教育 定本条例。 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政府第一责任人负责 第二条义务教育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 制,全面负责本辖区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第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有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教育工作。 -42- 常委会公报 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 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所 童、少年人学。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特殊教育。 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第五条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教育督导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乡镇人民 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 面通知申请人。 如期完成。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 第六条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 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和民族传统工艺的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教学 专业训练的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 设施、教育经费、师资力量等教育资源,促进城乡 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上述单 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 位或者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教学工作的 障本行政区域内各民族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 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学校 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务农、放牧、做工、经商 应当保障异地搬迁农牧民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 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收义务教育阶段的适 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保障经济困难和残疾 龄儿童、少年为宗教教职人员。因特殊情况需接 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收的,应当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 第八条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义务教育发 准。 展。 第十三条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教师队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从事宗教活动, 伍相对稳定,任何单位不得抽调或者借调教师做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的活动。 其他工作。 第九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 任何单位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学校教师编 族,都应当人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偏远 制。 第十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不 农牧区儿童人学年龄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得将不符合任教条件的人员调入学校从事教学 学校不得拒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 工作。 童、少年人学。 招聘教师实行凡进必考制度。 州、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 民政府、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防止适 门应当关心爱护教师,解决教师工作和生活中存 龄儿童、少年学和学学生复学工作。 在的困难和问题,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 第十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 件,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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