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1994年12月2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31日江 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 一次修正 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与应用 第五章 农业技术推广经费 第六章 经营服务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1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以下 简称《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技术推广必须遵循《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四 条规定的各项原则,严格按照试验、示范、推广的程序,把农 业技术普及运用于农业生产全过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指导, 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和服务网络,制定具体措施,促进 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渔 业、农机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 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 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 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2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 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科技示 范户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 的科技人员,应当面向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 第六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以上农业 技术推广机构在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负 责组织实施本地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实行目标管理;   (二)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三)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群 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四)开展专业调查、监测、预报、评估、咨询活动;   (五)宣传、普及农业科技知识,培训农业专业科技人 员、农民技术人员和科技示范户;   (六)对确定推广的农业技术进行试验、示范;   (七)负责农业技术推广基础设施管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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