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议案暨代表建议、批评和 意见的规定 (1990年4月30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9 年 1 月 27 日青海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正通过) 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 行会议时,代表10人以上联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的属于本级入民代表大会 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本规定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是指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书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本行政区内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代表议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即具 有法律约束力,有关机关或组织必须认真办理。 第四条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 的建议,是代表执行职务,行使管理地方国家事务民主权利的一种形式,有 关机关和组织对代表建议必须认真研究办理。 第五条少数民族代表用本民族的文字提出的议案、建议,由代表所在 理。 第七条代表议案应写明议案的名称、案由、案据和方案,必要时,还 应附有有关资料。代表议案应用统一印发的代表议案专用纸,一事一案,书 写工整。 第八条代表议案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本次大会议程,或者先交 代表议案在报请主席团审议之前,大会秘书处、专门委员会或议案审查 第九条经主席团审议决定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议案领衔人 应当向大会全体会议作关于议案的说明。 第十条列入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在审议中如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 究的,可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 作出决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下一次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议案的过 半数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二条经主席团审议,决定交由常务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会在大会 闭会后审议的代表议案,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应当 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时,认为议案应当列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议程的,应提 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认为议案可以列入常务委员会议程的,应列入常 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定或决议,并向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或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审议代表议案 时,可以邀请代表议案领衔人或议案其他提出人和有关方面的代表、专家列 席会议。 第十四条代表议案经主席团审议,决定作为代表建议处理的,由常务 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第十五条代表大会表决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或 其它方式进行,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应当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 第十七条代表建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在人民 79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青海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青海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青海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青海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6:07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