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1995年8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工作制度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 1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 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守本条例。 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以及经合法授权或者 委托的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权所进行的行 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行政府和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主体和程序的合法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六)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 (七)行政复议情况; 2(八)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措施和工作制度; (二)受理行政复议; (三)受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四)审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五)协调行政执法争议; (六)审查重大的具体行政行为; (七)培训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档案。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第二章 监督工作制度 第七条 对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 制度。行政规章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 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 性文件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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