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 办法 (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7年10月I7日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 议《关于修改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 法》实施办法 >的决定》修正 2012年9月21日四 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 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 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等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建设长江 上游生态屏障,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及相关活动应 — 1 —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 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 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利用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 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 的统一领导,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委员会制度,将水土保持 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规划确定的任 务按年度纳入工作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并定 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水土保持 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 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 、 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 规划、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相 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 — 2 —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 土保持意识。 中、小学校应当将水土保持知识纳入教育内容。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 持科学技术水 平,推广水土保持的先 进技术, 培养水土保持 科学技术人 才。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 水土流失的 义务,并有 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 行为进行举报。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 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 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土保持规划 第十条 水土保持规划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编制。跨区域或者流域的 水土保持规划, 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编制。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 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 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 基础上,遵 循统筹协调、综 合防治、 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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