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信访条例 (1992年6月30日甘肃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26日甘肃省第 九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二 十 九 次 会 议 第 一 次 修 正 2006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访工作,密切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 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保 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 《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话、传 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咨询问题、反映情况, 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 — 1 — 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提出信访事 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 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 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 则。 第四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确定一位负 责人主管信访工作。 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领导责任,主管负责人负主管责 任,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负分管责任。 第五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以下信访工作制度: (一)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制度; (二)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三)国家机关负责人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包 案处理重大信访事项制度和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制度; (四)重要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制度; (五)国家机关之间信访受理情况相互通报制度; (六)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急处置制度; — 2 — (七)信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八)信访督查员制度; (九)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办理、回复、报告、归 档、保密制度; (十)对信访问题突出单位通报制度和对其负责人谈话诫 勉制度; (十一)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十二)其他信访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信访工 作制度,接受社会和信访人的监督。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觉维护信访秩序,支 持、配合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处理信访事 项。 第二章 信访人 第七条 信访人依法 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 何单位、 个人不得扣压信访人的来信和来访 材料、资料;不得刁难、压 制、歧视、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八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 程中依法 享有下列权利: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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