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 (1991年7月3日甘肃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3日甘肃省八届人 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1997年7月 30日甘肃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 次修正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依靠科学技术,推进农 业现代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 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施用肥 料、病虫害防治、栽培和养殖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 运技术,农业机械技术和农业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 与水土保持技术,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和农业环境保护技 — 1 — 术,农业气象技术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 本条例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 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 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应当坚持面向农村、服务农业的方 向,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农业的发展; (二)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 (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 (四)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 (五)实行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推广机构与群众性科技 组织、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 (六)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四条 引导、组织农民采用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鼓励和 支持农民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第五条 凡本省境内从事和涉及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所有单 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体系 — 2 — 第六条 本省设置省、市、州(地区)、县(市、区)、乡 (镇)四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村、社可以设农业技术推广服 务组织或农民技术员。 第七条 乡(镇)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国家事业单位。 积极发展多种所有制性质的农业技术开发、经营、推广、服务 机构,扶持以农民技术员和科技人员为骨干的各种群众性农业 技术推广服务组织,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 推广服务活动。 第八条 省、市、州(地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行使下列职 责: (一)协同有关部 门编制农业技术推广的 长远规划和年度 计划; (二) 负责重大 项目的示范推广和重 要技术的引进; (三) 总结交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经验; (四) 搜集、整理、传递农业科学技术 情报和信息; (五)参与农业实用技术的 审定和技术 标准的制定; (六)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的业务工作; (七)组织本 系统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 专业培训和学术、 技术交流;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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