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 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的决定 2012年3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积石山保安 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决定予以批准,由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 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 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 会议通过 1991年5月3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施行 1991年9月12日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公布实施 2011年9月25日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 会议修订 2012年3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甘肃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积石山保 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81. 第二条自治县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属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管辖。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吹麻滩镇。 自治县辖4个镇、13个乡。 第三条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 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法律在本地区的遵守和执 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坚持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努 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各民族团结、繁荣、富裕、文明、和谐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贯彻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时,如有不 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第七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切实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按照各 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要求,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 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 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 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优良的民族传统文化,提倡爱国守法、明礼诚 信、团结友善、勤奋自强、敬业奉献,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有 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倡导文明、健康、节俭的生活方式。 第九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国家机关为少数民族 地区制定的优惠政策,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因地制宜地制定经济建设方针,加速自治 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自治机关保障各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维护宗教团体、 宗教活动场所、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禁止邪教活动,促进宗教和睦和 顺。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自治县境内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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