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1999年6月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 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的决 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5年4月22日上海市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 改〈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 2011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四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五章 场容环境管理 第六章 服务管理2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民用机场地区的管理,促进民用机 场地区的建设和发展,保障民用机场的安全运营,维护驻场单 位、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 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管辖的民用机场地区(以下简 称机场地区)及其相关的机场规划控制、净空保护、电磁环境 保护、噪声影响等管理活动。 民用航空的行业管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机场地区,包括浦东国际机场地区 和虹桥国际机场地区。机场地区的范围包括根据依法批准的城 市规划确定的在机场围场河、围墙、围栏等机场围界设施以内 的区域,以及机场围界设施以外的城市航站楼区域和市人民政 府确定的虹桥国际机场交通配套区域。 本条例所称的驻场单位,是指机场地区内的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3本条例所称的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航空安全需要划定的 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包括候机隔离区、行李分检装卸区、航 空器活动区、航空器维修区和货物存放区等。 第四条 市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机场地区的有关行 政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机场管理机构)负责 机场的建设、安全和运营,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 本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国土、房屋、公安、工商 行政、绿化市容、环境保护、气象、卫生、口岸、无线电等行 政管理部门,以及口岸查验机构(包括海关、边防检查机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机场地区的管理 应当遵循统一、安全、 高效、规 范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有关驻场单位 编制、修订 机场总体规划。在 编制、修订机场总体规划 时,机场管理机构 应当征求市建设交通、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 意见。机场总 体规划 经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 综合平衡,按照国家和本市 规定的 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本市相 应的城乡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机场地区的部分, 由机场管理机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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