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投资条例 (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4年9月26日辽 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一条 为保证农业投资的稳定增长和合理使用,强化农业 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促进农业生产持续、快速、健康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 业以及为上述各业服务或相关的水利、农机、气象、乡镇企 业、农垦等产业或行业。 本条例所称农业投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用 于农业的基本建设投资、 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业部门的事业费、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政支农周转金,依法收取的用于农业的 各项基金等非税资金,以及用于农业的其他投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业投资必须遵守下 列原则: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逐步提高农业投资的总体水平。各 级财政对农业总投资的增长幅度必须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 的增长幅度。 (二)加强对农业投资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 益,并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使用资金。 (三)兼顾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实行无偿使 — 2 —用和有偿使用相结合。 (四)运用税收、价格和贴息等经济手段鼓励和引导农业 企业、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单位及个人对农业投 资。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农业投资的组织和领导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财政、科学技术、土地、审计和农 业、林业、水利、渔业、畜牧、农机、气象、农垦等行政主管 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业投资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 督工作。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对农业总投资包括: (一)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不得低于本级基本建设投资总额 的30%; (二)农业科技三项费用应当占本级科技三项费用类支出 的35%以上; (三)省级财政安排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业部门事业 费,在保证其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的基础 上,应逐年增加农业生产性资金占整个财政支农支出的 比例;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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