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 (1989年7月15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2月22日江西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 修正 1996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2年 9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 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 森林防火责任制度,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 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指导森林防火责任制的建立; (三)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有关森林火灾隐患 2整改; (四)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 (五)研究、协调本行政区域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重大问 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专职指挥制度, 加强对专职指挥人员的培训,推进森林火灾扑救专业化、规范 化。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 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 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 森林防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责任,做 好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 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 区、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健全森林防 火组织,订立森林防火公约,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实行森林 防火分片包干责任制。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经营、谁负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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