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1998年12月1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 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 1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 (以 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 )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以下简称 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经营者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其行为妨碍公平竞争的,适用 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 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 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从其规 定。   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本行业自律性规范,配合监督检查部门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 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纵容、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检举、揭发和协助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组织和个人,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为其保密,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 权: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 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 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前款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为相关消费者所共知,具有一 定市场占有率和较高知名度的商品。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姓名以及 字号或者代表其名称、姓名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引人 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在商品或者包装上采用下列手段,作引 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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