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9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7年4月4日内蒙 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 《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 事规则〉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2年5月25日内 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 《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 事规则〉 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0年9月17日内 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 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三)》 第三次修 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 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1第五章 质询案的提出和答复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使内蒙古自治区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化、 规范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和 《中 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 ,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 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 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应当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章 会 议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 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 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缺 2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在会议举 行二十日前拟订,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十五 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 会组成人员。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区主席或者副 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 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其他组成人员,办公厅和各工作委员会 主任、副主任,盟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 列席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区设区的市的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安排,盟辖旗、 县(市)、 自治旗、 不设区的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程,可以邀请在自治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并 召开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召开联组会议由主任会议根据需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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