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7年12月3日云南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云 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十五件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 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 16件涉及行政许可 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环境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1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 其他公害,合理利用和保护各种自然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 进我省环境保护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 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 湖泊、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 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 条例。 第四条 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 民政府必须制定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对 策与综合措施,并付诸实施。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责任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遵守当 地人民政府保护环境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 —— 2 ——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将环境保护 目标和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并将保护环境的费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的预算,确保其 实施。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 开发,依靠科技进步,推广无污染、少污染、低消耗、综合利 用率高、污染物 排放少的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广泛开展 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和科技 交流。 第九条 各级环保、工 交、农林、水利、科技等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 加强对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的 组织领导, 推广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制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的发展规 划和计划。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把环境保护 宣传教育列入教育 规划和 教学计划。高等学 校、中等 专业学校应当按有关规定, 设置环境保护 专业或者课程。 各级文 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对 环境保护的 宣传和监督。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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