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云南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25件涉及行政强 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无线电台管理 第四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五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六章 无线电监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无线电波秩序,合理 规划、有效利用和保护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无线电事业的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网 (以下简称无线电台),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无线电发 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 本条例。 军队系统的无线电管理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无线电台,是指开展固定、移动、广 播电视、航空、气象、空间、射电天文等无线电业务所需的发 射设备、发射与接收的组合设备及其网络。 本条例所称的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是指辐射无 线电波的工业设备、科研设备、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 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装置。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 领导,执行无线电频率规划,鼓励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科学研究 和开发利用,推广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无线电先进技术,提高无 —— 2 ——线电频谱资源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自 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地、州、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县 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府办公室或者其他机构中配备专职或者兼 职管理人员,协助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公安、安全、海关、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建 设、环保、工商、广播电视、体育、教育和民航等行政主管部 门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 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实施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全省无线 电事业发展规划、频率规划和 具体管理规定,负责无线电管理 工作的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省无线电频谱资源和无线电台 址地面资源的 管理, 审批无线电台的设置、使用, 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 线电台执照》(以下简称无线电台执照);依照国家规定的 标 准和程序收取无线电频率 占用费等费用; (三)负责无线电监测工作;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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