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6年5月21日阿坝藏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阿坝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6年7月1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1988年1月5日阿坝藏 族羌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将 《阿坝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改为《阿坝藏族羌族 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8年3月16日四川省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2006年 1月10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6年7月28日四川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14年1月9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正通过 2014年3月20日四 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 准) 第一章 总 则 —1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 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本自治 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是藏族羌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境内 还居住有回族、汉族等民族。 自治州的行政辖区为:马尔康县、金川县、小金县、阿 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壤塘县、汶川县、理县、茂县、 松潘县、九寨沟县、黑水县。 自治州的首府设在马尔康县。 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县(市)地方国家机关的职 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州所辖县(市)地方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和自治州规 定的职权。 第四条 自治州的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 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树立科学发展观,大力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不 断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努力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生态良好、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 族团结、社会和谐、人民生活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2 —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依法治州,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辖区的遵守和执行。 第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制定特 殊政策,采取灵活措施,加快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 事业的发展,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七条 自治州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享有宪 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 护合法的宗教活动,禁止非法的宗教活动。 第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广泛开展科学、文化、法制 教育,全面提高各民族公民的素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 爱国守法、明 礼诚信、团结 友善、 勤俭自强、 敬业奉献的基本 道德规范。继承和发扬各民族的 优良传统,提倡科学文明 健康的生活方 式。 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自 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机关实行民主 集 中制的原 则。 自治机关 对本辖区的各 类保护区、 库区履行行政 管理职 能。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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