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7-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 (1998年8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 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 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农村能源,保护和 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能源是指主要用于农村生活、生产的生物质能(沼气、 秸杆、薪柴等)、太阳能、风能、地热、微水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本条例所称农村能源建设是指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和农村有关节能技术的推广 应用。 本条例所称农村能源产品是指利用、转化农村能源的设备、器具和产品。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 条例。 第四条农村能源建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和开 发与节约并举的方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能源建设的领导,统筹规划,将其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农村能源建设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制定相应的优 惠政策和措施,扶持农村能源事业的发展。-348-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开发、利用和节约农村能源的 宣传,加强对农民群众的科学用能教育,普及农村能源科学技术知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能源建 设与管理工作,所属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编报农村能源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能源统计工作; (三)组织指导农村能源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开展技术培训、科普宣传和技术 服务; (四)指导与扶持农村能源产业的发展,负责审核农村能源工程技术项目并监督 实施; (五)配合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加强农村能源技术、产品 及工程标准、质量的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经贸、科技、环保、卫生、农业、技术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对在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或者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开发利用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群众性科技组织研 究、开发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鼓励和支持用能单位和城乡居民应用先进 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和产品,兴建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村能源开发 利用示范工程的建设。 第十二条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与城乡建设、生态农业、环境保护、卫生防 病等相结合,发挥综合效益。 第十三条各级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推广下列农村能源技术: (一)沼气及其综合利用技术;-349-(二)太阳能热利用和发电技术; (三)用于种植、养殖等方面的地热利用技术; (四)风能利用技术; (五)单机容量10千瓦以下的微水能发电技术; (六)生物质气化、固化、炭化技术; (七)农村生产、生活节能技术; (八)其他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新技术。 第十四条在农村适宜发展户用沼气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户用沼气池建 设纳入村镇建设规划。 在农村血吸虫病重流行区,当地人民政府必须有计划地兴建户用沼气池。 第十五条城镇建设应当有计划地应用厌氧消化技术,兴建沼气净化工程,并与 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技术指导并参与验收。 第十六条适用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城镇新建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将太 阳能热水器输水管道的安装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应当及时 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农业、科技、环保等有关部门,加强 对农作物秸杆的综合开发利用,示范推广秸杆气化技术。禁止在机场周围、道路两侧 和田间地头焚烧农作物秸秆。 第十八条各级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省柴节煤灶以及制 茶、烤烟、砖瓦生产等方面的节能技术。 第十九条各级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机构进行农村能源技术试验,提供技术信息, 开展技术指导,实行无偿服务;以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设计等形式提供农村能 源技术,实行有偿服务。 第三章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农村能源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必须对产品质量负责,并做好售后服务。 第二十一条农村能源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县以上农村能 源管理机构核发的全省统一的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 发的营业执照,方可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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