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 (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 修改〈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抚仙湖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污染,改善 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抚仙湖实际,制定 —— 1 ——本条例。 第二条 在抚仙湖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 守本条例。 第三条 抚仙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 划、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全面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抚仙湖保护范围按照功能和保护要求,划分为下 列两个区域: (一)一级保护区,包括水域和湖滨带。水域是指抚仙湖 最高蓄水位以下的区域,湖滨带是指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向外水 平延伸100米的范围。 (二)二级保护区,是指一级保护区以外集水区以内的范 围。 第五条 抚仙湖最高蓄水位为 1723.35米(1985国家高程 基准,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 1721.65米。 抚仙湖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 2002)规定的I类水标准保护。 第六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抚仙湖保护工作,将抚 仙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长期稳定的 保护投入运行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 澄江县、江川区、华宁县(以下简称沿湖县区)人民政府 —— 2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抚仙湖保护工作。 沿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抚仙湖保护工 作,并应当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玉溪市和沿湖县区(以下简称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 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抚仙湖的保护工作。 鼓励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和村(居) 民小组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组织和引导村(居)民参与 抚仙湖保护。 第七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设立抚仙湖管理机构,对抚仙湖 实施统一保护和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 (二)组织 编制抚仙湖保护和 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抚 仙湖水量年 度调度计划,由玉溪市人民政府 审核,报省人民政 府批准后实施; (三)制定抚仙湖保护管理 措施,报玉溪市人民政府 批准 后实施; (四)执行年 度取水总量 控制计划,管理 海口节制闸和隔 河调节闸,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实施 取水许可制度,发放取水 许可证,征收水资源 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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