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云南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主体及职责 第三章 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五章 电力设施和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 第六章 电力设施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了保护电力设施,保障电力建设、生产和交易 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和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电力设施包括已建和在建的发电、 变电、电力线路、电力调度、电力市场交易设施以及其他有关 辅助设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 导,并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 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装机容量在 20万千瓦以上的 发电企业(以下统称电力企业),用电容量在 315千伏安以上 以及医疗卫生等涉及人身和公共安全的用电户(以下统称用电 户),应当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六条 禁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 公安机关、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电力设施产权人举报。 第二章 保护主体及职责 ——2——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领导和协调工作。电力设施 保护领导组织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 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相关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内,开展电力设施 保护工作; (二)协调相关部门预防和打击本行政区域内盗窃和破坏 电力设施等涉电违法犯罪行为; (三)组织、协调开展清理、排除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 互妨碍的工作; (四)协调处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主要 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法履行对电力设施保护的管理职责,监督电力设 施产权人设立电力设施保护标志,依法公告电力设施保护区; (三)依法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组织认定电力设施的产权分界 点,并加以标 注和公 告; (五) 配合当地公安机关, 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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