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云南省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 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项目建设 第三章 信息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四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五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一条 为了促进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化管理,全面提 升信息化水平,加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 推广应用、信息产业发展以及信息安全保障和相关管理等活 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 市场、立足创新、深化应用、注重效益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化工作的领导, 将信息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信息化专项资金列入 同级财政预算,培养和引进信息化人才,普及信息化知识和技 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信息化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信息化的相关管理工 作。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信息化建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 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等与信息化有关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 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信息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 —— 2 ——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项目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信息化 主管部门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 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规划中的公 共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纳入本级城乡建设总体规 划。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符合信息化 发展规划的要求,避免重 复建设。 第十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和国有 企业应当根 据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 具体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为主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在报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前,应当由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提 出审查意 见。未经信息化主管部门 审查的,不得立项和安 排资金。 第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遵 守招标投标、合同 管理、监理和 竣工验收等制度,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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