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 游行示威法》办法 (1990年4月13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1年12月28 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保 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 秩序,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必须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 依法予以保障。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 法规,不得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 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1 第四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 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 两个以上县(市、区)或设区的市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域的 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或由省公安厅指定的设区的市公安机关。 第五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并获得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六条 申请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持本人居民 身份证和其他合法的身份证件,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 机关递交申请书。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应当写明: (一)目的、方式; (二)开始和结束的时间,集合和解散的地点,途径路线;   (三)使用的标语、口号及其他宣传品的内容、名称、数 量;   (四)参加的人数,使用车辆、船舶、音响设备的种类、名 称、数量;   (五)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如负责人有两个以上 的,应在其中确定一个主要负责人。   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同时填写申请登记表。   第七条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 2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申请 书必须加盖该组织的公章。   第八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和申请登记 表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 决定送达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 视为许可。由于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的原因,致使主 管机关无法送达的,视为撤回申请。   因突然 发生的事件, 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 须立即书面报告主管机关并填写申请登记表。主管机关接到 报告 和申请登记表后,应当 立即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 因要 求解决具体问题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 主管机关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 的负责人 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 推迟五日。   有关机关、单位和申请人必须在 推迟举行日期的三日前将 协 商结果通报主管机关。   第十条 主管机关在决定许可集会、游行、示威后, 遇有特 殊情况可 能影响集会、游行、示威 顺利进行或者 严重影响交通和 社会秩序的,可以 变更集会、游行、示威的 起止时间、地点、行 进路线、参加的人数,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第十一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 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予许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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