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3-安徽省劳动保护条例 (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 次修正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 全和健康,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 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的保护、工作 时间和休假制度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 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 执行。 第四条劳动保护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用人单位负责、 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实行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 第六条鼓励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普及劳动保护知识,推广先进 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表彰和奖励在改善劳动条件 和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劳动保护责任-274-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劳动保护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实施,将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向同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劳动保护工作情况。 第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劳动保护工作,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护法 律、法规情况实行国家监察。 第九条各级计划、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应 当有劳动保护内容,统筹安排劳动保护措施项目。 第十条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劳动保护科技的研究和开发,提高劳动保护 的科技水平。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劳动保护事业经费,保证劳动保护工作的开 展。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 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制造、安装、维修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或 者生产易燃易爆物品、剧毒介质及其他化学危险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征得同 级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同意后,核发营业执照或者核批扩大生产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各级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管理所属行业(企业) 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 全卫生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编制年度劳动 保护技术措施计划,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劳动保护工作,并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 职工大会报告劳动保护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 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劳动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必须具备劳动保护和 劳动条件的条款,明确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工会代表职工,可以就劳动保护和 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标准,不 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执行省有关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规定。 第十八条劳动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安全操作规-275-程,正确使用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章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负责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设计、 施工等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文件,应当有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 (二)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技术标 准,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负责;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前,应当向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报送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资料;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的施工质量负责。 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劳动、卫生等行政 部门和工会参加。设计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第二十条劳动作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规定的各类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并 定期进行检测; (二)在高温、低温、粉尘、毒物和易发生职业传染病的作业场所,应当相应采 取防暑降温、低温防护、粉尘控制、毒物和生物危害控制等措施; (三)建筑安装施工现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高处作业应当有相应的安全设 施; (四)在密闭设备或者狭小空间等场所作业时,应当先进行必要的劳动安全检测 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五)作业场所地面应保持平整,因生产需要所设的坑、壕或池应当设置围档或 者盖板,作业通道、安全消防通道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六)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作业场所的光线、设备、设施和厂房的布局应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七)厂区铁路和道口设置、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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