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促进和保护 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 (2002年1月28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0日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批准;2002年11月1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 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自治州个体私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 展,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的 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的个体工 商户和私营企业。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其 他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 — 1 —本条例在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 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 分。自治州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是发展自治州经济的重要 力量,享有法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 例》规定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享有与国有、集体企业和 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依 法纳税,文明经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 益,接受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自治州鼓励、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把个体私营经济作为本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大力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在 市场公平竞争中快速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 献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 宣传,努力创造有利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个体私营经济协调领导小组及办 公室,要建立个体私营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研究、协 调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 2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 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在办理个体工 商户和私营企业有关事项时,实行政务公开,简化办事程序, 支持和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促进与保护 第六条 凡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 并具备相应生产经 营条件的人员, 均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个 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市场准入 待 遇。 凡法律、法规 没有明令禁止经营的行业和商 品,个体工商 户和私营企业 都可以经营。 自治州区域以 外人员申办个体经营和私营企业,享有与本 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 同等待遇。 第七条 凡申请开办个体经营、私营企业的, 除国家法律、 法规明文规定的市场准入 前置条件外,其他任何部门规定的 专 项审批或许可一律不得作为 登记办照的前置审批条件。凡手续 齐全的,办理 注册、登记有关部门自 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办理 完毕。对条 件不符合规定和 手续不完备的,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 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来自治州新开办的具有 一定规模、一定影响、科技含量高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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