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职工民主管理条例 (2002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维护职工合 法权益,保护、 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 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工会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等有关法律、 法 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事业单位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是指企业、 事业单 位职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与 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其他形式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和管 理,行使民主权利的活动。 第四条 企业、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与本单位相适应的职工参 与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行使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职 工应当积极参与民主管理。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企业、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负责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 1部门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企业、 事业单位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参与本单位 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上级工会应当支持、 指导和帮助企业、 事业单位职工依法参 与民主管理,对企业、 事业单位开展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企业、 事业单位职工应当通过下列与本单位相适应 的形式,参与民主管理: (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二)实行厂务或者事务公开; (三)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 (四)设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五)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八条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 事业单位职工 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九条 国有、 集体企业、 事业单位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 大会应当分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召开会议 , 依法进行民主参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非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探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 制度,推进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工作。 第十条 企业、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2实行厂务或者事务公开制度,保证公开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企业、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平等 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 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制企业、 事业单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 职工代表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职工董 事、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国有、 集体企业、 事业单位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 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改革和发展中重大决策方面的事项; (二)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四)领导班子建设和廉政建设的重要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 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本单位经营管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建议 ; (二)对本单位规章制度提出意见; (三)对本单位依法缴纳养老、失业和医疗等社会保险金 情况进行监督,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依法行使选举、罢免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等民 主权利;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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