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 (2002年12月7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敦煌莫高窟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弘扬 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 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敦煌莫高窟是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 位。对敦煌莫高窟的保护以及在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内游览、 考察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机关、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 例。 第三条 敦煌莫高窟的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 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 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敦煌莫高窟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 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 1 — 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内的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 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及其环境造成损害。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敦煌莫高窟的保护工作,并 实行统一领导。省文物行政部门是敦煌莫高窟保护工作的主管 部门。 敦煌市人民政府在城乡建设、旅游发展、环境保护、灾害 防治、治安保卫等方面,做好敦煌莫高窟及其环境风貌的保护 工作。 其他有关的人民政府文化、文物、公安、城乡建设、工 商、环境保护、旅游、海关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做好敦煌莫高窟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敦煌莫高窟保护 范围内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 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敦煌莫高窟的保护应当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及敦煌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 务。  第七条 敦煌莫高窟保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主要由国家和 省财政拨款予以保障。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敦煌莫高窟保 — 2 — 护管理机构发展文化产业和吸纳捐赠、赞助等。 用于敦煌莫高窟保护和管理的拨款、事业性收入资金以及 有关基金会的基金和其他捐赠、赞助的财物,应当依法管理, 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敦煌莫高窟的 保护,支持国内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敦煌莫高窟保护 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收集流失的敦煌莫高窟文物;鼓 励、支持国内外单位和个人,归还或者协助收集流失的敦煌莫 高窟文物。 第二章 保护对象与保护范围 第十条 本条例对敦煌莫高窟保护的对象 包括: (一)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内的 石窟建筑、窟前木构建 筑、窟前寺院遗址、古塔; (二)敦煌莫高窟 洞窟内壁画、塑像以及构成 洞窟整体的 其它部分; (三)由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收 藏、保管、 登记注册 的文物 藏品和重要资 料;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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