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乳源瑶族自治县城镇规划条例 ( 2002 年 3 月 11 日乳源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2 年 10 月 13 日广东省第九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批准 2002 年 12 月 10 日施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自治县城镇规划,加强城镇规划管 理,保障城镇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镇规划,在城镇 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城镇规划是进行城镇建设管理的依据。城镇 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治 县建设主管部门 ) ,主管自治县城镇规划工作和组织实施本条例 。 计划、土地、公安、工商、供电、供水、房管、园林等有关- 2 - 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的管理,协助自治县建设主 管部门监督检查本辖区城镇规划的实施。 第二章 城镇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五条 自治县城镇规划编制,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 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阶段进行。 第六条 自治县城镇总体规划应根据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 确定的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确定各专项规划的基本 框架,并确定环境保护的目标与实施措施。 第七条 自治县城镇体系规划划分为: 中心城区:乳城镇、侯公渡镇,是全县的政治、经济、文化 中心; 东北部瑶区:柳坑镇、游溪镇、必背镇、一六镇、桂头镇。 桂头镇为该区的中心镇; 北部石灰岩山区:大桥镇、红云镇、东坪镇。大桥镇为该区 中心镇; 南部石灰岩山区:龙南镇、洛阳镇、古母水镇、大布镇。大 布镇为该区的中心镇。 第八条 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中 心城区应当建设成为具有瑶族风情的现代化山水城市。- 3 - 中心城区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由自 治县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 组织编制。 瑶族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应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和瑶族传 统文化进行编制。 第九条 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提交自治县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由自治县人民 政府审批。 建制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提交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十条 中心城区的规划范围:东至桥江埂背,南至侯公渡 归岭,西至南水电厂,北至云门寺。 第十一条 以下为中心城区的控制地段: (一)自治县行政中心、坝厂自然村、东坪瑶族新村、南水 水库周边范围; (二)南水河两岸; (三)国道 323 线县城东段和京珠高速公路县城段两侧; (四)县城中心主要路口和南环路、鲜明路、迎宾路、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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