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保护条例 (2002年12月8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7日贵州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 准) 第一条 为促进本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公有制经济,是指除国有、集体所 有制经济以外的各种经济成份。 第三条 在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 本条例。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 非公有制经济与国有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享有同等地位。除— 2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行业和经营的商品外,非公有制经 济主体均可从事生产经营。 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国 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优惠政策,创造良好投资环境, 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第六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引导、协调和服务, 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发 展非公有制经济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建设 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度的财政预算中安排 一定比例资金,由财政部门管理,用于建立非公有制经济信用 担保体系,以及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引进先进技术、开发新 产品。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依法开展多种形式 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3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信贷原则和利率政策, 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扶持,提供生产、经营、技术改造和开 发新产品所需资金贷款。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支持机关分流人员、企 事业单位下岗职工、退伍军人、社会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从 事非公有制经济生产经营活动,按规定给予营业税和个人所得 税优惠。 第十三条 本县农村人 口进入城镇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生产 经营活动,有 固定住所、经营 场地和生活 来源的,可以 办理城 镇常住户口。 非本县 籍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生产经营 活动的, 办理户口迁入,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与本地 居民 同等对 待。 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生产经营所需资 源、能源, 在收费和管理 方面与其他经济主体同等对 待。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依法从事下 列投 资、生产、经营活动 : (一) 兴办扶贫、科技、资 源开发、农产品加工、社区服 务等企业; (二)承包、租赁、兼并、参股、控股和购买国有、集体 企业资产; (三) 跨区域、 跨行业、 跨所有制 横向联合、参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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