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5年8月17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14日吉林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1997年9月25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改 1997年11月14日吉林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 准 2000年5月31日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改 2000年7月27日吉林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2年11月20日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改 2003年3月27日吉 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 — 1 — 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 《吉林 省城市规划条例》 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使用 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城市规划必须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 律,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 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 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关系,科学安排城市用地和 城市各项建设,促进城市经济、 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实施城市规划应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 经批准的 城市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 划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 消防、 城建、 环保等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市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履行、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 2 —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的用地与人口规模,并有计划、 有步骤地建立吉林市的卫星城镇,并逐步实施吉林市市域体 系,促进人口和生产力发展的合理布局; (二)严格控制功能分区,科学预测远景发展,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三)应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 促进流通、 繁荣经济,促进科 技文教事业的发展; (四)注意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 (五)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 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 (六)合理安排城市道路、 交通、 煤气、 给排水、 供热、 供电、 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布局,提高城市 整体服务功能; (七)沿江两侧建筑必须充分利用自 然条件,做到与水、 堤、 路、园相协调; (八)保护 具有历史意义、 纪念意义或科学文化 艺术价值的 文物古迹、传统特色建筑、风景名胜和自然风貌。 第八条 城市规划编制按吉林市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和详细规 划三个 层次进行。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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