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清永陵保护管理条例 (2002年12月8日新宾满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5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清永陵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的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清永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各种 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上级文物行 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对清永陵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文 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清永陵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清永陵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辽宁省 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清永陵文物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 执行。 — 1 —清永陵保护范围标志说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 动、损毁、拆除。 第五条 在清永陵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砍伐树木,破坏花草、植被; (二)捕猎野生动物和放牧; (三)在文物和保护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和攀登; (四)设置广告; (五)随地便溺、乱扔杂物、乱倒垃圾、排放污水; (六)在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区域内吸烟; (七)在设有禁止拍照标志的区域内拍照; (八)野炊,焚烧树叶、荒草、垃圾,燃放烟花爆竹; (九)取土修建墓地; (十)其他有损文物、有碍景观的行为。 第六条 在清永陵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 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国家文物局同意,报国家城乡建设规划部门 批准。 在清永陵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清永陵安全的设 施,不得修建其风格、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清永陵的历史风 貌不协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七条 清永陵的文物维修工程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 2 —规定,逐级上报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对清永陵进行修缮、复 原等文物维修工程。 清永陵的保护和维修不得 改变文物的 原状、原貌。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 立清永陵保护、维修 专项经费, 列入自治县本级 财政预算。 上级国家 机关的拨款、社会筹集和国内 外捐赠的资金,专 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侵占、挪作它用。 第九条 拍摄电影、电视、专业录像和专业摄影,需要拍录 文物场景和文物, 都应具有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 件,在清永陵文物保护管理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条 凡申请在清永陵保护范围内从事各种经 营活动的 单位和个人, 应当征得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后,方可到有关部门 办理手续,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清永陵保护 科学技术上有 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 重要贡献的;在清永陵保护管理、安全 保卫及环境治理等工作中取得 突出成绩的,应当给予表彰或奖 励。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 由自治县文化行政主 管部门 给以下列处罚: (一)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 款规定的,除责 令恢复原状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新宾满族自治县清永陵保护管理条例2003-06-01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新宾满族自治县清永陵保护管理条例2003-06-0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新宾满族自治县清永陵保护管理条例2003-06-0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新宾满族自治县清永陵保护管理条例2003-06-01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9:42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