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1996年5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 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 企业设立及管理 第四章 土地开发及房地产管理 第五章 贸易管理 第六章 税收和金融管理 第七章 出入监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福田保税 区外向型经济发展,进一步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 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福田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 立的特殊经济区域。 保税区位于深圳经济特区内的福田区,东起皇岗口岸,西止 新洲河东岸,南沿深圳河北岸,北至福强路,实行全封闭管理 。 保税区生活区(以下简称生活区)的范围由市政府划定。 第三条 保税区主要发展国际贸易、仓储业、高科技和技术 先进工业,相应发展金融、商贸服务、交通运输、通讯、信息 等第三产业。 保税区可以依法设立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保税区企业提供 服务。 第四条 保税区内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保税区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2 第五条 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是市政府 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管理保税区的各项行政事务。 第六条 管理局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保税区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经市政府批 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照本条例制定保税区各项具体管理办法,经市政府 批准后发布实施; (三)在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保税区及生 活区土地规划、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开发,办理土地使 用权出让、转让有关手续; (四)负责保税区及生活区供水、供电等公用事业的管理: (五)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对保税区及生活区特 种专业工程以外工程的建设施工进行管理; (六)发布保税区的投资导向目录,协助市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办理企业登记及其他管理事宜; (七)负责保税区的劳动人事管理,根据需要拟订保税区年 度招聘员工计划,经市人事、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 按计 划办理招 调审批和聘用事宜; (八)负责保税区内市 属国有资产的管理; (九)在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保税区及生 活区环境保护工 作; (十)办理保税区中 方人员因公短期出国和 赴港、澳及境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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