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2003年 第 一条 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 推进依法治省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适用本条例。 第 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的 基本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促进依法行政、 公正司法,推进依法治理,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第 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组织,分类实施 , 突出重点,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实行普及法律 知识和依法治理工作相结合。 ─ 1 ─ 第 五条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国家机关 、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 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 六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 点是担任各级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员、司法人员、行政执法 人员、青少年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第 七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要求是: ( 一)全体公民应当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做到知 法、守法,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 二)担任各级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带头学法、用法, 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 三)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 、 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公正司法、严格执法; ( ─ 2 ─四)青少年应当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常识; ( 五)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熟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 第 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 发展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 算,专款专用,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加大对法制宣传 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 九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 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决议、 决定; ( 二)拟定和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 三)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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