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2012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2 ——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云南省城乡规划条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信息的 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给水、 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以及工业等管线、综合管沟及 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地下 管线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制定城市地下管线的重大事故应急 预案。 第四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 管理和信息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 的管理和监督。 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占道掘路施 工作业的管理。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各管线权属和使用单位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管线权属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保护的有 关规定,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维护管理,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 3 ——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和擅自开挖城市 地下管线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在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中,推 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 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 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城市地下管线专项 规划应当预留同期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发展空间。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将 城市地下管线专项、综合规划的控制要求纳入规划内容。 第八条 建设工程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现状资料进行规划设 计。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测绘资 质的单位探测查明地下管线分布情况。 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编制地下 管线综合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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