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3·5 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 2003年7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防汛抗洪和保护黄河防洪设施的义务。 第一章总则 在黄河防汛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 第一条为加强黄河防汛工作,保护人民生 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顺利发 第二章防汛组织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第七条有黄河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 际,制定本条例。 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同级人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黄河干流、大清 民政府的领导下,行使本行政区域内的黄河防汛 河、黄河蓄滞洪区的防汛工作,适用本条例。 指挥权,组织、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指挥调 前款所称防汛,包括防洪和防凌。 度决策、防守抢护、群众迁移安置救护、防汛队 第三条黄河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 伍建设、物资供应保障、河道及蓄滞洪区清障等 不摒、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 黄河防汛工作的实施。 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有黄河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第四条黄河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 明确同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的 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 黄河防汛职责。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及 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 第五条黄河防汛费用按照国家、地方政府 黄河防汛工作。 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黄河防汛 第八条沿黄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 费用必须专款用于黄河防汛准备、防汛抢险、防 挥机构设立的黄河防汛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 洪工程修复、防汛抢险器材和国家储备物资的购 内黄河防汛的日常工作。黄河防汛办公室设在同 置、维修及其他防汛业务支出。 级黄河河务部门。 有黄河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单 各级黄河河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参与本 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安排必要的 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工作。 资金和劳务,用于黄河防汛队伍组织训练、防汛 第九条东平湖防汛指挥机构由泰安市和济 物料筹集、防汛抢险等防汛活动。 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山东黄河东平湖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黄河防汛、 理局、泰安和济宁军分区及当地驻军的负责人组 救灾资金和物资。 成,负责东平湖、大清河及所管辖的黄河干流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黄河 防汛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山东黄河东平湖管理 —229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3·5 局。 第十四条有迁移安置救护任务的各级人民 第十条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级 政府,应当建立由民政、黄河河务、公安、交 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下级防汛指 通、卫生、国土资源等部门参加的滩区、蓄滞洪 挥机构的黄河防汛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 区群众迁移安置救护组织,制定迁移安置救护方 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案,落实迁移安置救护措施。 第十一条黄河防汛队伍实行专业防汛队伍 第十五条汛期前,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对所 和群众防汛队伍相结合和军警民联防的原则。 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 专业防汛队伍由各级黄河河务部门负责组织 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准备工作 管理。 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群众防汛队伍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 第十六条沿黄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 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当地人民武装部门负责组 措施,确保河道畅通。对滩区、蓄滞洪区内的行 织和训练,黄河河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有关器 洪障碍,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 材保障。 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 驻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根据 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国家赋予的防汛任务,参加黄河防汛抢险。 禁止围湖造地、闺垦河道。 黄河人海备用流路内不得建设阻水建筑物、 第三章防汛准备 构筑物。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颁布的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 黄河防洪规划、黄河防御洪水方案和国家规定的 程建设的领导与协调,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防洪标准,结合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制定全省的 防洪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 黄河防汛预案。 位,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标准和法 沿黄河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 律、法规的规定,确保防洪工程的质量。 据全省的黄河防汛预案,结合本地实际,于每年 第十八条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非防洪工 汛期以前制定本地区的防汛预案。 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在每 东平湖防汛预案由东平湖防汛指挥机构于每 年汛期以前制定工程设施的防守方案和度汛措施 年汛期以前组织制定,征求泰安市和济宁市人民 并组织实施,黄河河务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 政府的意见后,报省防汛指挥机构批准颁布。 第十九条受洪水威胁地区的油田、管道、 第十三条黄河防汛预案应当包括防汛基本 铁路、公路、电力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筹资 情况、防汛任务、组织指挥与责任分工、队伍组 金,兴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在黄河河道管理 织建设和后勤保障、物资储备和运输、通信和电 范围内修建的防洪自保工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力保障、滩区和蓄滞洪区群众迁移安置救护、蓄 的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滞洪区运用、洪水(含凌水)测报、防御措施等 黄河滩区安全建设应当符合黄河治理开发规 内容。 划。黄河滩区内修建的村台、撤退道路等避洪设 黄河防汛预案一经批准,各级防汛指挥机构 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 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 求。 230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2003-07-25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2003-07-25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2003-07-25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2003-07-25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9:42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