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 (2003年7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独木水库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曲靖城市 生活、生产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水库径流区196平方公里及水库配套工程和输水 工程为水库保护区范围。保护区范围涉及麒麟区东山镇独木、 新村、卑舍、水井村民委员会辖区,富源县墨红镇墨红、普 冲、玉麦村民委员会辖区,罗平县马街镇荷叶村民委员会辖 区。 第三条 水库保护区范围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保护区范围为水库 2008米高程以下的库区。 二级保护区范围为富源布都 ——墨红——世衣公路以 南,除一级保护区之外的水库径流区及水库配套工程和输水工 程。 —— 1 ——三级保护区范围为富源布都 ——墨红——世衣公路以北 的水库径流区。 第四条 水库保护管理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防治污 染、保护水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独木水库水源保护工作,根 据曲靖市城市总体规划,将独木水库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库保护区的经济扶持力度,促进水源 保护和管理工作。 对在水库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 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曲靖市麒麟区、富源县、罗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在 水库保护区有计划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植树种草,加强水源 涵养林建设,保护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水库保护区内的有关单位,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妥善 处理生产、生活垃圾等污染物。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水库设施和污染水库水质 等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 曲靖市人民政府设立独木水库管理机构。独木水 库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 2 ——(二)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县 (区)依法保护水库; (三)组织拟定水库的保护、 开发利用规划, 综合整治方 案及保护管理配套 办法,报曲靖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负责 监督 实施; (四)在水库保护区内依法 集中行使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对水库保护管理的部分行政处 罚权,其实施方 案由曲靖市人民 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 批准; (五)参与水库径流区内 开发和污染治理 项目的审批,并 对实施 项目进行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有关职责。 第九条 在库区设立公安 派出机构, 维护治安。 第十条 曲靖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 的职责和权 限,做好水库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水库保护区的水质 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 量 标准》(GB3838—2002)的Ⅱ类标准和国家《生活 饮用水卫 生标准》(GB5749—85)的生活 饮用水源 卫生标准执行。 水库径流区的污水 排放按照国家有关 标准中的一级 标准执 行。 建立水库水质 监测制度,依法进行水质 监测,定期公布。 第十二条 在一级保护区 与二级保护区的 界线上埋设界 桩,禁止移动和破坏 界桩。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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