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2003年6月27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7月31日吉林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行为规范 第三章 投资服务与创业鼓励 第四章 人才引进与劳动者保护 第五章 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 称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为 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提供良好环境和优质高效服务,规范高新 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高新区内的组织和个人。 高新区外的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 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高新区是指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自的,由市人 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复和城市总体规划设立的园区。高新区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对区内的经济、社会事业、行政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规划、 统一管理。 第四条高新区应当是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高新技术及 其产品的产出和贸易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人才的培育基 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基地,集产学研相结合、技工贸一体化 的经济发展特定区域。 第五条高新区重点发展电子与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和新 医药技术、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先进制造技术、现代农业技术、 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环境保护新技术等高新技术及其产业, 以及其他在改造传统产业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市场需要,促进资源合理配置,适 时调整产业发展方向。 第六条高新区享受国家、省、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的各项优惠政策。 在高新区注册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高新区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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