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3·6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报请批准《青岛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 备案审查的规定》的报告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备案审查 为了做好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 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 作,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规定,报请批准。 法》的有关规定,拟定了《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草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徐长聚 案)》,提请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常务委员会主任 员会第五钦会议审议。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2003年8月28日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岛市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师法〉若干规定》的决定 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 366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3·6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 第六条学校聘用教师,应当按照规定的 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管理权限和程序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所辖各级各类学 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中专门从事 (一)聘用合同期限; 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二)工作内容及其要求; 第三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教师队伍 (三)工作纪律; 建设规划的实施和教师队伍的宏观管理。 (四)工作条件; 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职 (五)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 责,负责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审、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奖惩等工作。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市、区(市)人民政府人事、编制、计划、 当事人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继续教育、知 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内容。 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对聘用合同期内的教师实行岗位聘任 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办学章程, 制。 负责本校教师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教师的职务设置应当根据学校的层 第四条教师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次、类型、规模及教育教学实际需要确定。教师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职务设置的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应当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 第八条教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 式,保障教师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育。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各级人民 教师继续教育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应当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 非学历教育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培训时间应 益,保障教师正常的生活和教育教学活动。 当不少于国家规定的学时。 教师应当敬业爱生,严谨治学,为人师表, 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教师继 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续教育规划,改善教师继续教育机构办学条件。 实行教师宣誓制度。学校应当在每年的教师帅 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 节组织教师宣誓活动。新任教师上岗前应当宣 并组织各种形式的校内培训。 暂。誓词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九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 —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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